卷期(号): 第20期
出版日期:2000-02-01
出版周期:年刊
开 本:32开
一、適用對象: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父母、配偶、子女得申請來臺探親。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㈠申請探親及延期之次數,每年合計以二次爲限。每次停留期間爲三個月,屆期出境後得再申請一次,停留期間爲三個月,或未出境欲申請延期,應於入境三個月屆滿前,申請延期一次(三個月),但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許可停留三個月,申請人於六月十五日入境,應於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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