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汀會訊

卷期(号): 第20期

出版日期:2000-02-01

出版周期:年刊

开  本:32开

附錄:㈠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三)——父母配偶子女來臺探親
作  者: 出版日期: 2000-02-01
文章页数: 2 页 报告大小: 1.28M
文章字数: 1457 字 所属期刊: 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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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適用對象: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父母、配偶、子女得申請來臺探親。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㈠申請探親及延期之次數,每年合計以二次爲限。每次停留期間爲三個月,屆期出境後得再申請一次,停留期間爲三個月,或未出境欲申請延期,應於入境三個月屆滿前,申請延期一次(三個月),但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許可停留三個月,申請人於六月十五日入境,應於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