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湖南省零陵县同乡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南省零陵县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为联络同乡感情,加强同乡敦睦团结,发挥互助精神,並协助政府举办公益事业共谋社会福利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会址设於台北市。

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五条:本会依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团结乡亲

二、敦睦乡谊

三、扶济贫困

四、奖掖后进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凡设籍台北市零陵县同乡,年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女青年,有行为能力,思想纯洁,品行端正,愿遵守本会会章,履行本会义务,塡具申请入会申访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並缴纳入会费后方为本会正式会员。第八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㈠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论与行动者。

㈡褫夺公权者。

㈢违背国家民族利益者。

第九条: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条:会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十一条:会员得以书面並敘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经出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为一权。

第十四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五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並於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但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者,得划分地区,依会员人数比例选出代表,再合开代表大会,行使大会职权。

前项地区之划分及应选代表名额之分配,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財產之处分。

七、决议团体之解散,及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之议决。

第十七条:本会置理事九人、监事三人,由会员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依序递补,以补足原任者余留之任期为限。

理事、监事、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之当选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条: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会员大会之召开事项。

二、审定会员之资格。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四、议决理事、常务理事或理事长之辞职。

五、聘免工作人员。

六、擬定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七、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並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並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应视会务需要到会办理,其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条:监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廿一条: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並担任监事会主席。

第廿二条:理事、监事之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廿三条:理事、监事均无给职。

第廿四条:理事、监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五条:本会置总干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並报主管机关备查,解聘时亦同。

第廿六条:本会理事、监事不得兼任会务工作人员。

第廿七条:本会得设办事处、各种委员会、小组,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擬订,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廿八条: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六人,顾问三人(均为义务职),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廿九条: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卅条: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託其他会员代理,每一会员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卅一条: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財產之处分。

五、团体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卅二条: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五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卅三条:理事、监事应亲自出席理事、监事会议,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连续二次无故缺席,视同辞职,由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依次递补。

第卅四条:本会应於召开会员大会十五日前、或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七日前将会议种类、时间、地点连同议程函报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主管机关备查。

会议纪录应於闭会后十五日内函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卅五条:本会经费来源如左:

一、入会费:会员入会时,应一次缴纳新台幣壹佰元。

二、常年会费:新台幣肆佰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六条: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七条:本会每年编造预(决)算报告,於每年终了之前(后)二个月,经理事会审查,提会员大会通过,並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及时召开时,应先报主管机关,事后提报大会追认,但决算报告应先送监事会审核,並将审核结束一併提报会员大会。

第卅八条:本会於解散后,剩余財產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卅九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本会办事细则,由理事会订定之。

第四一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