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海门同乡会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

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海门同鄕会。

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感,团结同鄕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並协助政府擧办公益与生產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於各项社会运动之推进事项。

二、关於社会公益事业之生產事业之擧办事项。

三、关於会员之灾难救济职业介绍及福利之增进事项。

第六条:本会对於反共救鄕之地方建设事项得向政府提出建议。

第七条:本会应答復政府之查询並接受其委託。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凡申请入会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后得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一、有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论行为者。

二、有背国家民族利益者。

三、褫夺公权者。

四、有不良嗜好者。

五、有其他不正行为者。

第十条:会员退会,须於一个月前将退会原因报告理事会,经决议后行之。

第十一条:会员,有遵守本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违反本章程决议,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妨害本会名誉,经理监事或会员五人以上检擧,经理监事会审查通过者,得按其情节轻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权、除名等处分。但除名处分,须经会员大会之同意行之,必要时亦得由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报请主管官署核准之,並提请会员大会追认。

第十三条:会员除名后,须缴还一切凭证及欠费。

第十四条:会员有发言、表决、选擧、被选擧权及其他一切依法应享之权利。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本会设理事十五人,候补理事五人,监事五人,候补监事二人,均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中以无记名连记法投票选擧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

本会理监事,因故出缺时,由候补理监事分別依次递补,以补足原任之任期为限。

本会设名誉理监事,及名誉理事长,由理监事联席会议就年高德劭曾任本会理监事,或对本会会务有贡献之会员中决议遴聘之。

第十六条:本会理事组织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五人,组织常务理事会,处理会务;並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擧一人为理事长,综理会务。

第十七条:本会监事组织监事会,互选常务监事一人,处理日常会务;监事会得於会员中聘任干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视会务繁简,得分设总务、组织、財务、福利、宣传、研究及敌后工作等组。各设组长一人,由理事兼任之,副组长一或二人,干事若干人,均由理事会就会员中聘任之,必要时得设专任干事若干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总干事一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之,秉承理事长之意旨督导各组推行会务。

第二十条: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处理本会会务。

二、对外代表本会。

三、召集会员大会並执行其决议案。

四、接受会员之建议。

第廿一条:监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稽核本会財务之出纳。

二、审核各种事业之进行状况。

三、考核本会职员之工作情形及会员之言论行动。

第五章 会议

第廿二条:本会会员大会,每年开会一次,如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请求时,均得召开临时会。会员人数在三百人以上时,会员大会得改为代表大会,由会员分別选擧代表出席。

前项会员大会开会时,由理事长担任主席。

第廿三条:常务理事会,每月开会一次,理事会每三月开会一次;监事会每三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均得召开临时会或联席会。

前项会议,除监事会由常务监事担任主席外,均由理事长担任主席;理事长如因事缺席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为临时主席。

第一项各种会议开会时,均应通知名誉理监事列席。

第廿四条:理事会监事会开会时,候补理事监事得分別列席,如该会议遇有理监事缺额时,得分別依次递补,有临时表决权。

第六章 经费及会计

第廿五条:本会之经费来源如左:

一、会费:入会费,每人新台幣贰佰元,於入会时缴纳之。

常年会费,每人新台幣壹佰元,於开会员大会前缴纳之。

二、事业费:由本会会员量力乐助。

第廿六条:本会预算及事业计画,由理监事联席会议议决,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之。

第廿七条:本会財產状况,每年应提经会员大会报告之,如有会员十分之一以上连署,得选派代表查核之。

第七章 附则

第廿八条:本会办事细则,由理监事联席会议订定之。

第廿九条: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函请主管机关备案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