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金坛同乡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本会会章第十五条至廿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会会务之处理,除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二章 职掌

第三条:理事会之职掌如左:

一、处理本会会务。二、对外代表本会。三、召集会员大会並执行其决议案。四、接受会员之建议事项。

第四条:监事会之职掌如左:

一、稽核本会財务之出纳。二、审核各种事业之进行状况。三、考核本会职员工作情形及会员之言论行动。

第五条:理事会总干事秉承理事长之意志,督导各组推行会务及编印提案、议事日程、会议物、会议记录曁收发文件、撰擬文稿、缮校、保管印信等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分设总务、组织、財务、宣传、福利等五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干事若千人商同总干事分掌所属事务。

一、总务组:关於一切庶务事项及开会期间之场所佈置、管理、交通、邮电、茶水供应等事项。

二、组织:关於徵求本会员入会、会员(包括眷属)及同鄕中失业、失学之调査登记事项。

三、財务组:掌理收费、会计、出纳及有关財务报告等事项。

四、宣传组:配合政府宣传事项。

五、福利组:关於失业失学同鄕之救济及举办本会会员福利事项。

第七条:监事会干事秉承常务监事之意志办理有关事项。

第八条:本细则经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並呈报主管官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