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南京同乡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会名定为台北市南京同鄕会

第二条 本会主旨以发扬鄕里互助精神,联络鄕谊,以达到推进社会建设,宣扬故鄕文物,造福同鄕为目的。

第三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於台北市博爱路七八號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①会员之徵求事项。②同鄕慈善事业之倡导创办及互助扶持事项。③设置同鄕淸寒优秀子弟奬学金事项。④会员康乐福利之擧办事项。⑤会务及鄕情之报导传播事项。⑥政府机构諮询及委託办理事项。⑦配合社会活动之擧办事项。⑧创办宣扬地方有关文化之出版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年满廿岁以上具有南京籍贯之同鄕(包括旧江寧及浦口),经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填具入会申请书,经审査合格,並缴纳会费后,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凡旅居台北市以外之同鄕对本会有捐献者,为赞助会员。

第七条 有左列不良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①违反政府政策之言论行动者。②违背国家民族利益者。③褫夺公权者。④有不良嗜好者。⑤营不正当职业者。

第八条 本会会员均有选擧权、被选擧权、发言权、表决权,並得享受本会各种利益,及其他一切依法应享之权利。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会章,遵守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

第十条 本会会员申请退会,须於一个月前将退会原因报吿理事会,经决议后行之。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违反本章程规定,或本会决议,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妨碍本会名誉,经监事会或会员十人以上之检擧,经理事会审査属实通过后,得分別按情节予以「警吿」「停权」「除名」等处分。但除名处分须经会员大会之同意行之,必要时亦得由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报请主管官署核准行之,並提请会员大会追认。

第四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廿五人,候补理事八人,监事七人,候补监事二人,均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中以无记名选擧法选任之,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之,本会理监事因故出缺时,分由候补理监事依次褫补以补足原任任期为限。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组织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七人组织常务理事会,处理日常会务,並由当选之常务理事互选一人为理事长,综理会务。

第十四条 本会监事组织监事会,互选常务监事一人处理会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置总干事,副总干事各一人(由常务理事或理事兼任之)並视业务需要得设干事若干人,由理事会任用之。

第十六条 本会为造福淸寒同鄕,得设置医药顾问及法律顾问,免费办理贫苦同鄕义诊,及义务之诉讼辩护等事项,並由理事会就热心公益者聘任之。

第十七条 本会为推展会务顺利起见,得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以同鄕中德高望重,或热心创办桑梓公益者,由理事会聘请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监事、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等均为义务职。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①会章之擬订及修改。②理监事之选擧、罢免。③预决算之审核。④其他重要事项之决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①召集会员大会,並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案。②编製预算与决算。③处理各项会务。④採纳会员之建议。⑤对外代表本会。

第廿一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①审核预、决算之收支帐目。②审核各种事业之推行状况。③对理事会决议案,认有不当时有复议之权。

④考査本会职员工作情形。

第廿二条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设立各种委员会,其人选由理事会聘任之。

第五章 会议

第廿三条 本会每年开会员大会一次,由理事会定期召集之,如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会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人员之申请,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均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廿四条 会员大会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之决议行之。

第廿五条 理事会每月开会一次,监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或理监事联席会议。前项会议,除监事会由常务监事互推一人担任主席外,均由理事长担任主席,理事长因故缺席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为临时主席。

第六章 经费及会计

第廿六条 本会经费之来源如下:

会员会费:新入会者一次入会费新台幣拾元,常年会费叁拾元。②特別捐款。③资產权益。④事业费。⑤政府补助费。⑥其他权益。

第廿七条 本会预算及事业计划,须经会员大会之决议。

第廿八条 本会经费之收支每届年度,由理事会造具结算报吿表送监事会审査后提会员大会通过之。

第八章 附则

第廿九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並呈准台北市政府备案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