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工作計劃

 发布日期:1966-07-01

本會爲發展會務,增進會員福利,特依據本會章程第二、第三兩章原則訂定:並參酌環境情況,會員需要,於力所能及時,陸續辦理左列會務及公益事業:

一、普遍徵求同鄕入會爲會員:查居住本市林森縣同鄕,人數甚多,本會成立伊始,大多數尚未申請加入,茲擬訂下列兩項辦法,普遍徵求同鄕入會。

①請各理監事候補理監事,曁各組主任,積極並分函徵求同鄕入會。並函請各會員介紹同鄕入會。

②本市東、南、西、北、中各區,遴聘熱心會員爲各該區聯絡人,便利同鄕申請入會。

二、發行會刊,定名爲「閩聲」,每月發行四開一張,免費贈送會員(非會員酌收成本費每份一元)。藉以介紹家鄕優良之風習文化,表揚足資後人矜式之鄕賢言行,譯釋故鄕傳說之民謠,掌故,或文物事蹟;闡揚三民主義;報導會務,轉介生活常識,另酌留篇幅,爲在臺各縣福州府屬其他縣市同鄉會服務,

輔導就業獎勵上進

三、輔導會員或其子女就業,辦法如左:

①擧辦會員專長調查,及會員事業機構需要人才登記,使事得專才,而才得其用,來供求協調,互助發展。

②與有關交通及工商業機構洽商代爲訓練各該業需要人才。例如:客車遊覽車服務員、店員、工人等,訓練其工作技術,服務態度,應對方法等,俾能勝任其職。訓練對象爲本會會員,或其家屬。

③聘請專家,講授實用手工技藝,使撥出一部份爲會址,會員或其家屬中消費份子,轉變爲生產者,並從而輔導其所生產成品銷售。

四、獎勵,協助會員或其子女學上進,辦法如左:

①爭取林森獎學金,優先於林森縣優秀子弟爲對象。

②本會經費許可時,撥若干爲會員或其子女獎學基金,在未籌措前,儘可能徵求同鄕有資力者,捐贈獎助會員成其子女求學,由本會代辦審查發放事宜。

③環境許可時,擬設置補習班,幫助會員或其子女深造。

排難解紛保障權益

五、設立調解委員會爲會員間排難解紛。會員之間,偶而發生糾紛,倘不即予調處,可能因意氣用事,而肇事端。本會擬聘淸德望並重之鄕前輩爲調解委員,遇有糾紛事件,先行查明事實眞相,進行調解務期氷釋前嫌,言歸於好,俾免訟累。

六、聘請律師顧問,保障會員權益。本會擬聘請熱心公益事業之同鄕律師爲法律顧問,平日解答會員有關法律之疑問,倘有會員與外界不得已發生訴訟,依法保障其權益。

重視福利辦理救助

七、直接或間接擧辦會員福利事業:本會擬視財務狀況,直接辦理會員福利事業,或與其他福利事業,團體洽商,參加其福利組織,以增進本會會員福利。

八、擧辦救濟工作,先以貧困會員爲對象,本會視力所能及時,酌辦救濟工作。

①由各區聯絡人員於年終時,對各該區貧困之會員作一調查,將資料報會。

②由本會向殷實之會員徵求舊衣物、食米或代金,公平分配之,慈善捐獻之會員,刊登本會會訊,予以表揚。

九、籌設會址:本會目前會址已承林伯鑑先生,借用房屋但如會務發展,仍恐不敷應用,是以在財力許可或有熱心人士願意捐輸興建時,仍須籌建永久性之會址。

十、鼓勵會員參加反攻復國行列,因朱毛奸匪竊據大陸:故而離鄕背井,懷思鄕土,懸念故鄕父老親人安危,人同此心,本會當鼓勵會員信仰三民主義,服從,蔣總統領導,爲反攻復國而作最大之貢獻。

以上十項工作計劃,本會同人願共同努力以赴,小而言之,爲鄕人服務,大而言之,爲國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