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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的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第二条:本条例用词,定义如左:一、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二、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民国领土。三、台湾地区人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四、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台湾地区人民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之人民。第三条:本条例
这个消息自将发生激励作用。早在三年以前,立法院即已分别修正华侨回国投资条例第二条末段,特增列一项「投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也即确立放宽侨外人士投资证券的原则。惟文中规定「投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由行政院订定之」,于是万方翘首。此外,在外国人投资条例第十三条,亦有类似规定,其时证券市场一片鼓舞,咸认为这是证券市场成立二十多年来一项重要突破。惟事隔三年,这两项办法,均尙未见颁布,使投资者,莫测高深。现在旧事重提,对证券市场来说,当然是一大鼓舞,我们希望有关方面,要以
程序院」,或名之为「骂街院」,或名之为「打架院」……种种恶名,不一而足!流风所被,不仅社会各阶层竞相效尤,甚至连小学生也用来作为榜样!前些日子与一英友谈天,他说:「你们的国号不该叫ROC,该叫ROD。」问故!他说:「Republic of Desperado呀!」闻之不胜汗颜。如何循名责实,使其恢复应有面貌,这就是全体留院同仁的责任了。最后,本席有一请求:「战士授田凭据处理条例」老兵们已眼巴巴的等了半年,今天既已挤上日程,万请别再再拖延,就照审査意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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