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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五十七年二月七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二月四日第六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二月廿九日第十二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七十年二月六日第十四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二月三日第十七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二月廿一日第十八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二月七日第十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订定之。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甘肃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 本会以联络同鄕
中华民国五十七年二月卅一日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二月四日第七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二月廿九日第十三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七十年二月六日第十五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二月三日第十八次会员大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甘肃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 本会以联络同鄕情感,团结同鄕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改善鄕土习俗,并协助政府擧办公益与生产事业,以促进**建国
中华民国五十七年一月卅一日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二月四日第七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一月廿九日第十二次会员大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甘肃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 本会以联络同鄕情感,圑结同鄕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改善鄕土习俗,并协助政府举办公益与生产事业,以促进**建国大业为宗旨。第四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路巷号。第二章 任务
中华民国五十七年一月卅一日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二月四日第七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一月廿九日第十二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七十年二月六日第十四次会员大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甘粛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 本会以联络同乡情感,团结同乡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改善乡土习俗,并协助政府举办公益与生产事业,以促进**建国大业为宗旨。第四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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